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以及虛擬資產服務法相關八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建立虛擬資產監理框架,並強化洗錢防制措施。所有草案於公告後進行四十天意見徵詢,金管會將彙整各界意見後,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施行日期發布正式規定。
發行資格限定銀行體系
在發行資格方面,金管會考量國際監理趨勢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報告,將資格限定於銀行、金控或銀行轉投資的公司,以及金管會未來公告的其他機構。其中非銀行發行商需具備新台幣三億元實收資本額,並僅能從事穩定幣發行與贖回業務。所稱穩定幣為價值與新台幣或單一外幣一對一掛鉤的加密貨幣。
準備資產須足額並查核身分
發行商必須確保準備資產公平價值不低於流通在外穩定幣總額,並定期委託會計師查核。為強化交易安全,發行商需在受理交易前驗證買賣雙方身分。金管會也將穩定幣發行商指定為洗錢防制法所規範的金融機構,使其須遵循相關洗錢防制規定。此外發行商須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業務永續運作計畫與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能即時配合主管機關要求,限制穩定幣移轉或處分。
服務商分級資本與保證金門檻
針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八項草案涵蓋設立許可、負責人與員工管理、業務與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委外作業、可疑或異常交易管理、財務報告申報以及同業公會管理。從事交易、移轉或承銷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交易平台或託管業務為新台幣一億元,借貸業務則需新台幣二億元。服務商並需繳納新台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營業保證金,託管業務者更須每年提存其虛擬資產託管餘額百分之二點五作為額外保證金。未來金管會將逐步開放金融機構參與虛擬資產業務,初期開放銀行從事交換、移轉、託管及承銷等業務,其中交換與移轉業務僅限法人客戶。服務商業務人員需完成至少二十四小時專業訓練並通過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