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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劳资协议惹议桃产总批规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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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秒重点

台中美光工会十月二十一日与公司签署劳资协议并撤销协商,桃产总质疑规避章程与代表大会授权,要求劳动部表态纠正。

协议前夕撤调解引发争议

台湾美光公司与台中美光工会在十月第二次协商会议前夕,于十月二十一日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已签署劳资协议,并撤销协商会议,引起各界关注。桃园市产业总工会十一月一日晚间,引用台中工会会员提供的会议纪录与工会章程指出,该协议不仅是为闪避章程内容与团体协约法规定,也与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授权完全不同,并不满劳动部未给予明确答复和纠正。

章程授权程序成焦点

桃产总指出,台中工会章程第四十条明文规定,团体协约协商代表为五人理事,但团体协约协商完毕欲签署时,需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再授权理事长签署,团体协约方可生效。章程第三十二条亦明订,集体劳动条件之维持或变更,以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桃产总认为,即使是一般性协议,攸关上万名员工劳动条件的内容,也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而非由干部自行决定。

劳动部回应与后续诉求

桃产总十月二十八日前往劳动部召开记者会,劳动部代表回应,该份签署的不是团体协约,而是一般性协议,是否有授权或违背会员意愿,需透过工会章程和会议纪录了解。桃产总另引用十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提案第五案,亦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争议行为谈判授权案,指出会员代表已明确授权二十二日调解,质疑为何能在调解前一天另签协议并撤案。桃产总强调,若劳动部不能给予明确答复和纠正,将发动更大规模行动。

常见问题

台中美光劳资双方在何时签署协议?

双方于十月二十一日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已签署劳资协议,并撤销原订的第二次协商会议。

桃产总对协议程序的主要质疑为何?

桃产总引用台中工会章程第四十条与第三十二条,质疑签署前未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权,且攸关劳动条件的重大事项未经代表大会决议。

劳动部对该协议的立场为何?

劳动部代表于十月二十八日回应,该份文件不是团体协约,而是一般性协议,授权与意愿争议需依工会章程和会议纪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