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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勞資協議惹議桃產總批規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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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秒重點

台中美光工會十月二十一日與公司簽署勞資協議並撤銷協商,桃產總質疑規避章程與代表大會授權,要求勞動部表態糾正。

協議前夕撤調解引發爭議

台灣美光公司與台中美光工會在十月第二次協商會議前夕,於十月二十一日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已簽署勞資協議,並撤銷協商會議,引起各界關注。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十一月一日晚間,引用台中工會會員提供的會議紀錄與工會章程指出,該協議不僅是為閃避章程內容與團體協約法規定,也與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授權完全不同,並不滿勞動部未給予明確答覆和糾正。

章程授權程序成焦點

桃產總指出,台中工會章程第四十條明文規定,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為五人理事,但團體協約協商完畢欲簽署時,需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再授權理事長簽署,團體協約方可生效。章程第三十二條亦明訂,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桃產總認為,即使是一般性協議,攸關上萬名員工勞動條件的內容,也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而非由幹部自行決定。

勞動部回應與後續訴求

桃產總十月二十八日前往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勞動部代表回應,該份簽署的不是團體協約,而是一般性協議,是否有授權或違背會員意願,需透過工會章程和會議紀錄瞭解。桃產總另引用十月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五案,亦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爭議行為談判授權案,指出會員代表已明確授權二十二日調解,質疑為何能在調解前一天另簽協議並撤案。桃產總強調,若勞動部不能給予明確答覆和糾正,將發動更大規模行動。

常見問題

台中美光勞資雙方在何時簽署協議?

雙方於十月二十一日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已簽署勞資協議,並撤銷原訂的第二次協商會議。

桃產總對協議程序的主要質疑為何?

桃產總引用台中工會章程第四十條與第三十二條,質疑簽署前未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授權,且攸關勞動條件的重大事項未經代表大會決議。

勞動部對該協議的立場為何?

勞動部代表於十月二十八日回應,該份文件不是團體協約,而是一般性協議,授權與意願爭議需依工會章程和會議紀錄認定。